站点导航 | 客户服务 | 联系我们 | 2008年7月9日 星期三


 首 页 | 企业介绍 | EMS | 鲜花速递 | 报刊杂志 | 礼品速递 | 集 邮 | 贺 卡 | 演出票储 汇 | PAC音像 | 港澳证签注 | 用邮指南

  函包邮件
  禁寄品
  邮寄回答
  邮件查询、赔偿、撤回
  查询
  赔偿
  邮件的更改、撤回

 

 

 

 

 

 

 

 

 

 

 

 

 

 

查    询

办理查询的手续: 寄件人在规定的查询有效期内,凭相关邮件收据,到原交寄邮件的局所办理出口邮件的查询。
自邮局受理查询之日起,至迟必须在下列期限内答复查询人:
     一、本市、县内互寄的邮件,半个月。
   二、本省内或各省之间互寄的邮件一个月(青海、新疆、西藏之间互寄和他们与共他各省之间的互寄的二个月)。

赔   偿

发生以下情况的,应予赔偿:
   一、据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致使邮件失去邮件本身全部或一部分价值的;
   二、自受理查询日起查询全程时限已满仍无结果的(视为丢失)
   三、特快专递邮件传递时间超出时限规定的。
   邮局应按照规定向寄件人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如收件人接收邮件时声明保留对短少或损毁部分的求偿权的或寄件人要求向收件人赔偿或收、寄件人是同一人时,可向收件人支付赔偿。属于下列情况的,邮局不担负赔偿责任:
   一、平常邮件的损失和延误。
   二、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的,被有关机关依法没收,或者经邮局依照有关规定销毁或抛弃的。
   三、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四、由于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过失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
   五、除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六、按照规定手续已妥投,事后中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或损毁的。
   七、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之日起有效查询期内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八、因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或逾限,对寄件人或收件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担负赔偿责任,也不担负赔偿实物的责任。

支付赔偿时限:
   对已确定给据邮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或因特快专递邮件逾限而用户申告时,收寄局应在一周内向用户赔偿,责任局归垫;对已超过查询全程时限仍无结果的,视作该邮件丢失,收寄局应在一周内向用户赔偿,责任局归垫。

  邮局自支付邮件赔偿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查明邮局不应担负赔偿责任的,应当通知受领赔偿人将已领的赔偿款退回。如果找到原寄邮件的全部或一部分时,应当通知受领赔偿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退还所领赔偿款的全部或一部分,将原寄邮件领回,期满未来领取时,原寄邮件可由支付赔偿局酌情处理。

  各类给据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邮局在办理赔偿时,应退还已收的各项费用(保价费除外)。

邮件的赔偿标准:
   一、保价邮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邮件所申报的保价金额。
   二、保价邮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赔偿额不超过保价金额。
   三、如保价邮件价值高于邮章规定的最高保价限额,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且损毁或短少的价值又不低于保价金额,也按实际保价金额予以赔偿。
   四、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资的二倍。
   五、凡因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而进行赔偿后,应退回已收取的邮费。
   六、保价邮件因各种原因进行赔偿时,保价费均不退还。
   七、因非用户责任使特快专递邮件逾限(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造成寄件人申告时,应按所收邮费予以赔偿。
返回

邮件的更改、撤回

各类邮件交寄后,寄件人因需要可以向收寄局申请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但下列邮件,邮局不接受申请:
    A、个人寄给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的信函;
    B、已由收寄局发出的平常邮件。
    寄件人申请时,应填写“邮件撤回、更改、查询申请书”并盖名章交收寄局办理,相关邮件在收寄局尚未发出(所交寄的所)的,免申请费,已从收寄局所发出,要收取申请费,如果要求用电报办理,还要加收电报费。
    收寄局在受理、更改、撤回邮件时,对个人的申请,要验本人身份证件,如果属给据邮件,要验看相关收据,查明无误后方可办理。

返回
  

 
关于我们 网站导航 客服热线:11185
版权所有 深圳市邮政局 粤ICP备050270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