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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寄送的物品

     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特准收寄的物品

     一、 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如经省市卫生部的核准取得转运证件的,可以收寄。
   二、 吗啡、可卡因和各种麻醉品,个人一律不能交寄,单位凭医药单位证明邮寄,一律在相关包裹详情单上加盖“药品专用章”并交验盖有“麻醉药品专用章”的发票,到县市局交验后方可收寄。邮局验视发票并在发票背面加盖日戳后当即退还交寄单位。

   三、 各工商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之间在国内互寄少量外币和外国铸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寄给国内各地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间在国内互寄 “人民币精装册”(包括纸币),可按保价邮件交寄。
   四、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规定,交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须事先到所在省(地、县)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领取植物检疫证书。
   五、 凡是发给军人、民警个人穿用的军警服装未经领导批准,不准个人邮寄。军警服装包括:衣、帽、大衣、鞋、被、毯、雨衣等物品并均印有姓名、编号、出厂时间、启用年月、号码、工厂代号的印章。
军警服装的邮寄规定如下:
    1、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邮寄时,现役军人或民警必须持军人或民警所在县(团)级以上军事单位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明方能邮寄。
    2、 非现役军人或非民警人员(包括军人家属,退出现役的军人及地方人员)需邮寄到军内或公安机关内部的,须凭收件人所在单位团以上军事单位或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方能邮寄。
    3、 非现役军人或非民警之间互寄的可不凭证明。
   六、 猎枪和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一律禁止邮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邮寄应凭收件单位所在地的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发给的运输证收寄。

   七、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均禁止收寄。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邮寄时,邮局可凭寄件单位出具邮寄证明书收寄。收寄时应在相关包裹详情单上和收据上注明 “凭寄件单位证明收寄”字样。证明书应附在收据存根上存查。

   八、 蜜蜂、蚕种、水蛭作为特种物品,可以通融收寄。

   九、 生松香每件重量不超不过 50克。

限寄物品

     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两条( 400 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两条)。邮寄烟丝、烟叶每次均各以 5 千克为限,两种合寄时不得超过 10 千克;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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