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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水陆路函件详细分组附录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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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组:韩国、日本 |
| 第二组:塞浦路斯 |
| 第三组: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阿尔巴尼亚、德国、安道尔(同法国)、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黑塞哥维纳、保加利亚、克罗地亚、丹麦、西班牙、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直布罗陀、英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其顿、马耳他、摩尔多瓦、摩纳哥、挪威、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捷克、乌克兰、梵蒂冈、塞尔维亚和黑山、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
| 第四组:科摩罗、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群岛、莱索托、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安圭拉岛、阿松森岛、玻利维亚、巴西、格陵兰岛、百慕大群岛、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特里斯坦—达库尼亚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巴拉圭、波多黎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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