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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规定

1、挂失是指客户丢失邮政储蓄存单、存折、绿卡、挂失申请书或遗忘密码时,为了账户的资金安全而办理的一项储蓄特殊业务。挂失分正式挂失、临时挂失和紧急挂失。

正式挂失是指客户凭本人实名证件和密码(密码挂失除外)在柜台办理书面的挂失手续。

临时挂失指客户凭本人实名证件和密码在柜台或电话银行办理的挂失手续。

紧急挂失是指当客户只提供了本人开户时实名证件信息,但不能同时提供账号、账户余额、开户日期等账户信息的一项临时止付的紧急性挂失,只能办理紧急挂失交易,临时止付账户。紧急挂失前或紧急挂失失效后,存款被他人冒领,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2、挂失办理要求

办理凭证正式挂失时,客户应提供相关账户信息(包括账号、卡号、户名、开户日期、存款余额、地址等,下同)、账户对应的密码和本人实名开户时的证件,代理人还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密码挂失为正式挂失,办理密码挂失时,由客户凭存款凭证和本人实名开户时的证件办理,不得代办。

办理凭证临时挂失时,客户应提供相关账户信息、账户对应的密码和本人实名开户时的证件。若客户因实名开户证件丢失等原因当时无法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也可办理临时挂失。

凭证或密码挂失时,该凭证对应的账户同时止付,挂失期间,禁止办理该账户所有支取类交易(扣划除外)。

3、挂失有效期限的计算

本地临时挂失有效期为五天,异地临时挂失有效期为二十天;

紧急挂失有效期限为二天。

4、挂失后续处理

挂失补发、挂失清户、撤销挂失、密码重置必须到原挂失经办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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